陕安监〔2014〕34号《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3〕79号)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只需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即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严禁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以备案为由,对甲级和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审批性备案,严禁委托各类协会或企业实行变相备案,严禁违规限制安全评价活动,严禁为生产经营单位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二、安全评价机构对完成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对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但不得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委托协会等其他机构组织评审并收取相关费用。
三、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是全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有序、公平、公正开展业务活动,保证评价报告和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充分发挥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
四、各安全评价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控制,建立自我完善、自我提高、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要自律自重,共同抵制违规备案、违规评审、违规收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规范诚信的专业技术服务使企业信任、政府放心、社会满意。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及时清理、整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办法,依法依规加强本地区机构监管工作。对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继续违规备案、组织行政性评审、收取机构费用,干预机构正常从业活动的,一经查实,对有关单位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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