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安监函〔2014〕113号《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各相关中省属企业: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安监〔2014〕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范围
(一)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矿权批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和尾矿库建设项目;
(二)已取得工业场地用地批复的冶金、有色、建材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在《非煤矿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中填写审查论证意见。审查论证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安全预评价导则》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是否可行,评价内容及结论是否真实有效。
(三)审查论证结论。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申请;
2、《非煤矿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一式六份,见附件);
3、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一份)。
(二)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程序审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备案的理由。
附件:非煤矿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